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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这两款药被要求修订说明书,部分禁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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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连续发布两则公告,分别修订脑苷肌肽注射液、复方骨肽注射剂的药品说明书。

公告要求,所有脑苷肌肽注射液、复方骨肽注剂的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对应的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年1月8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所有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脑苷肌肽注射液:被纳入监控药品目录,要求增加警示语等

脑苷肌肽注射液用于治疗脑卒中、老年性痴呆、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及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枢神经损伤。用于治疗创伤性周围神经损伤、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压迫性神经病变等周围神经损伤。该注射液为复方制剂,系由健康家兔肌肉提取物和牛脑神经节苷脂提取物混合制成的无菌水溶液。其主要组分为多肽、多种神经节苷脂、游离氨基酸、核酸等。

根据国家药监局要求,脑苷肌肽注射液的药品说明书要增加,内容如下:

本品含有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国内外药品上市后监测中发现可能与使用神经节苷脂产品相关的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又称吉兰-巴雷综合征)病例。若患者在用药期间(一般在用药后5—10天内)出现持物不能、四肢无力、弛缓性瘫痪等症状,应立即就诊。吉兰-巴雷综合征患者禁用本品。

注:吉兰-巴雷综合征(GBS)是以周围神经和神经根的脱髓鞘病变及小血管炎性细胞浸润为病理特点的自身免疫性周围神经病,经典型的GBS称为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AIDP),临床表现为急性对称性弛缓性肢体瘫痪。

复方骨肽注射剂:增加警示语,多项禁用

复方骨肽注射液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骨折,为复方制剂,其主要成分为有机钙、磷、无机钙、微量元素、氨基酸等。

根据国家药监局要求,复方骨肽注射剂要在在原有说明书基础上增加,内容如下:

本品有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报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本品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如下内容:

儿童禁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此前,有不少药品在被修改说明书时,都有特别提到儿童禁用或者慎用。可见,现在各方对于儿童用药安全也越来越重视。

附: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

脑苷肌肽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增加,内容如下

本品含有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国内外药品上市后监测中发现可能与使用神经节苷脂产品相关的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又称吉兰-巴雷综合征)病例。若患者在用药期间(一般在用药后5—10天内)出现持物不能、四肢无力、弛缓性瘫痪等症状,应立即就诊。吉兰-巴雷综合征患者禁用本品。

二、修订为

以下患者禁用本品:

1.对本品及其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2.遗传性糖脂代谢异常(神经节苷脂累积病,如: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视网膜变性病)患者;

3.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又称吉兰—巴雷综合征)患者。

三、第4条修订为

国内外药品上市后监测中发现可能与使用神经节苷脂产品相关的吉兰-巴雷综合征病例。若患者在用药期间(一般在用药后5—10天内)出现持物不能、四肢无力、弛缓性瘫痪等症状,应立即就诊。吉兰-巴雷综合征患者禁用本品,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慎用本品。

(注: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复方骨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在原有说明书基础上增加:

本品有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报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本品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二、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

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皮疹、瘙痒、多汗、潮红、皮炎等。

全身性损害:胸闷、寒战、畏寒、发热、高热、胸痛、乏力、苍白、不适、颤抖、眼睑水肿等;有因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的个案报道。

消化系统损害: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口干、胃肠道反应、肝功能异常等。

呼吸系统损害:呼吸困难、气促、咳嗽、憋气、咽喉异物感、喉头水肿、哮喘等。

免疫功能损害:过敏反应、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面部水肿等。

心血管系统损害:心悸、紫绀、血压升高、血压降低、心前区不适等。

神经系统损害:头晕、头痛、局部或全身麻木、抽搐、意识模糊等。

血管损害和出凝血障碍:静脉炎。有溶血性贫血急性发作、便血的个案报道。

其他:注射部位疼痛、局部红肿、肌痛、关节痛、视觉异常、精神障碍、白细胞减少、白细胞升高等。有肾功能异常、心肌酶谱改变的个案报道。

三、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如下内容:

儿童禁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四、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如下内容:

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肝肾功能。

老年人使用无可靠参考资料,医务人员需权衡利弊,酌情使用。

建议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作为溶媒。

临床使用应单独给药,需合并使用其他药物时,应分别滴注,且两组给药之间需冲管。

高钙血症者慎用。

高血压患者用药期间严密监测血压变化。

五、修改为: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禁用。

六、修改为: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七、修改为: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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